1、请您在投保本保险产品之前认真阅读本产品方案以及保险条款,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内容,以确保您已理解保险产品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若您对本保险产品有疑问,请咨询您的业务员或致电本公司客服热线95505。
2、年龄范围0-65周岁,以乘客身份乘坐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境内民航定期航班飞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3、本产品保障限被保险人乘坐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境内民航定期航班飞机。
4、本产品传染病类型指“新冠肺炎”,其他非本保单约定类型的传染病不在本产品保障范围内。
5、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经国家卫健委、省卫健委颁发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铭牌的公立医院或卫健委指定的传染病诊治定点医院初次确诊罹患保单约定类型的传染病身故,保险人按照约定一次性给付传染病身故保险金20万元。
6、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经国家卫健委、省卫健委颁发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铭牌的公立医院或卫健委指定的传染病诊治定点医院初次确诊罹患保单约定类型的传染病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传染病确诊保险金,重症1万元,轻症1000元。重症、轻症以上述医疗机构临床诊断结果为准。
7、传染病住院津贴保险金,仅承担: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确认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乘坐同一航班,经由国家卫健委、省卫建委等相关部门通知,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的隔离日数,根据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每日给付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隔离津贴保险金,单次航班150元/日;30天及365天200元/日,最长给付天数不超过14天。
8、本产品传染病不承担投保前既往症,以下几种情况为除外责任:投保前已经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因有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接触史,尚在医学隔离或医学观察中。
9、本产品个人传染病保险仅限因被保险人所乘坐航班有传染病确诊者而触发的保险责任,其他情形导致的传染病感染事故不在本产品保障范围内。
10、释义:(1)新冠肺炎,仅指病原体为2019新型冠状病毒(Corona Virus Disease 2019)的急性感染性肺炎。(2)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确诊标准按照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八版)》执行。
11、产品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保一份,多投无效,保险公司不承担多投的保险责任。
12、本产品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特别约定
保障计划与条款
立即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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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范围广 | 含新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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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产品由上海亚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提供代理销售等相关服务,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
单次、30天、365天
16-65周岁
中国大陆
保障项目
保额
项目说明
传染病(新冠肺炎)
隔离津贴
单次:
150元/天(14天)
30天 / 365天
200元/天(14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确认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乘坐同一航班,经由国家卫健委、省卫建委等相关部门通知,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的隔离日数,根据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每日给付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隔离津贴保险金,最长给付天数不超过14天。
传染病(新冠肺炎)
确诊金
重症1万元
轻症1000元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经国家卫健委、省卫健委颁发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铭牌的公立医院或卫健委指定的传染病诊治定点医院初次确诊罹患保单约定类型的传染病(新冠肺炎)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传染病确诊保险金,重症1万元,轻症1000元。重症、轻症以上述医疗机构临床诊断结果为准。
传染病(新冠肺炎)
身故
2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经国家卫健委、省卫健委颁发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铭牌的公立医院或卫健委指定的传染病诊治定点医院初次确诊罹患保单约定类型的传染病(新冠肺炎)并因此身故的,保险人按照约定一次性给付传染病身故保险金20万元。
飞机意外身故
10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乘坐境内民航定期航班飞机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事故的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人依照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100万元。
* 更多详情请查看《天地行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个人传染病保险(2020版)》《投保须知》《责任免除说明》《常见问题》《平台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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