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企财险附加法定传染病营业中断损失
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01030622020022700172)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在保险单载明的营业场所(以下简称“营业场所”)内被证实有保险单载明的人员罹患法定传染病,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该营业场所被封闭或进行人员隔离,导致被保险人营业受到干扰或中断,由此产生的赔偿期间内的毛利润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毛利润按照下述公式之一计算确定,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为准:

毛利润=营业利润+约定的维持费用,或

毛利润=约定的维持费用-营业亏损×约定的维持费用/全部的维持费用

约定的维持费用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上述毛利润计算公式所用的会计措辞的含义与被保险人会计账表中的含义一致。

第二条 发生第一条约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有关账表、账表审计结果或其他证据所付给被保险人聘请的注册会计师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以下简称“审计费用”),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 被保险人违反国家有关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政府或相关部门的防疫管控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四条 当地政府由于疫情发布全省、市、区或县整体停工通知而造成的被保险人的营业中断损失,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

第五条 毛利润损失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会计账表的相关数据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六条 审计费用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与最大赔偿期

第七条 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但不得超出主险的保险期间范围。

第八条 最大赔偿期最长不超过一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免赔额与免赔期

第九条 免赔额或免赔期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十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传染病诊断证明、费用发票、相关的会计凭证及账表、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赔偿期间内的毛利润损失为分别按照营业收入的减少和经营费用的增加计算的损失之和,但应扣除在赔偿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从毛利润中减少或停止支付的费用:

(一)营业收入的减少导致的损失按下述公式计算确定:

营业收入减少的损失=毛利润率×(标准营业收入-赔偿期间内的实际营业收入)

在赔偿期间内,被保险人或他人代其在营业场所以外的地点从事保险单载明的经营业务而取得的营业收入,应计算在赔偿期间内的实际营业收入内。

(二)经营费用的增加导致的损失为被保险人专门为避免或降低赔偿期间内营业收入的减少而额外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经营费用或成本;如果不予支出,则赔偿期间内的营业收入就会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降低。但该项损失以毛利润率乘以因花费该经营费用而避免降低的营业收入计算的金额为限。

若保险单载明的维持费用仅包括营业所需的部分维持费用,则保险人负责赔偿的经营费用增加导致的损失按下述公式计算确定:

经营费用增加的损失=增加的经营费用×毛利润/(毛利润+未承保的维持费用)

第十二条 若保险金额低于毛利润率与年度营业收入及最大赔偿期天数与365的比例的乘积,则保险人对毛利润损失的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前述乘积的比例计算确定,即:

赔偿金额=毛利润损失×保险金额/(毛利润率×年度营业收入×最大赔偿期天数/365)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保险人应根据被保险人营业趋势及情况的变化、营业场所根据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被封闭或进行人员隔离发生前后营业受影响的情况或若未发生前述营业所被封闭或进行人员隔离情况原本也会影响营业的其他情况对毛利润率、标准营业收入以及年度营业收入进行必要的调整,使调整后的数额尽可能合理地接近在赔偿期间内若未发生损失被保险人原本也可以取得的经营成果。

第十四条 保险人对毛利润损失的赔偿金额为依据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计算的金额扣除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或依据本条第二款计算的免赔额后的金额,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毛利润损失保险金额。

若本附加险合同约定了免赔期,则免赔额为免赔期和赔偿期间的比例与依据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计算出的金额的乘积。

第十五条 发生第二条约定的审计费用,保险人按费用实际发生数额予以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审计费用赔偿限额。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的约定为准;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若有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的约定为准。

释义

第十七条 本附加险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如下释义:

法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列明的甲、乙、丙三类传染病,包括该法未列明但在发生后被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法定传染病的疾病。

赔偿期间:是指自营业场所根据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被封闭或进行人员隔离之日起,被保险人的营业结果因上述封闭或隔离而受到影响的期间,但该期间最长不得超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最大赔偿期。

维持费用:是指被保险人为维持正常的营业活动而发生的、不随被保险人营业收入的减少而成正比例减少的成本或费用。

营业收入:是指被保险人在营业过程中,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或者让渡资产使用权等实现的收入金额。

毛利润率:是指营业场所根据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被封闭或进行人员隔离之日前最近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的毛利润与营业收入的比率。

标准营业收入:是指营业场所根据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被封闭或进行人员隔离之日前十二个月中与赔偿期间对应的日历期间的营业收入。

年度营业收入:是指营业场所根据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被封闭或进行人员隔离之日前十二个月内的营业收入。